经济特区成立40余年,深圳实现了由默默无闻边陲小镇到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历史性飞跃,但在改革氛围似乎退去、土地瓶颈日渐突出的今天,也面临一个愈发尖锐的问题——如何避免沦为平庸城市,保持特区本色?与纽约、伦敦等国际化大都市相比,迪拜城市起步晚、规模小、底子薄,但仅用数十年时间,便崛起成为中东乃至全球贸易、航运、金融和旅游中心,与深圳发展“异曲同工”。当前,深圳站在改革开放再出发的新路口,可借鉴迪拜自由区经验,集成综合授权改革政策优势,精心创设一系列承担特殊功能的“特区中的特区”,系统推进战略性战役性和创造性引领性改革,以局部先行示范激发全局改革突破,以深度衔接国际打开全面开放纵深。
一、迪拜做法:划定隔离区域设立“功能区+自由区”,以“风险可控”局部突破开展“对标国际”制度创新
迪拜是组成阿联酋的七大酋长国之一,位于面向波斯湾的一片平坦的沙漠之地,得益于采取成功的自由区战略,聚焦有限区域、细分领域和特定功能,率先开展极具冲击力的制度突破和运营创新,打造了一个个强有力的经济增长极和要素引力场,不仅实现自身快速崛起,还对阿联酋乃至中东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牵引和带动作用。
一是打造系列“功能区+自由区”。自1985年设立杰贝阿里自由区以来,迪拜4100多平方公里土地上已成立超过30个自由区,可谓“遍地开花”。迪拜自由区类型多样、各具特色,或聚焦细分行业(如迪拜网络城、迪拜媒体城、迪拜珠宝城、迪拜汽车城、迪拜五金城、迪拜国际金融中心),或结合特定合作伙伴(如迪拜龙城自由区),或依托特定基础设施(如迪拜机场自由区)。此外,迪拜也将公共服务与自由区结合,如在教育领域设立迪拜国际学术城和迪拜知识园,吸引超过两百所国际学校和欧美学制高等教育机构;在医疗领域设立迪拜健康城,作为全球首个医疗保健自由区,面向全球高端客群提供医疗、保险、旅游等一体化服务。
二是开展“小而专精”制度创新。迪拜大部分自由区限定在小范围区域内,以局部开放替代整体开放,在风险不扩散到本土其他地区前提下,实现特定领域爆发式发展。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面积仅1.1平方公里,却集聚了全球顶尖金融及投资机构,成为中东地区首屈一指的国际金融中心。为支持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制度与国际高度接轨,阿联酋出台《金融自由区法》,允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不适用联邦层面民商事法律,开辟以美元为主“外币特区”,同时明确“在金融自由区获得许可证的公司和机构不得在阿联酋交易迪拉姆”,确保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主要创新制度只在区内封闭运行,不会把制度扩散到自由区之外,更不会使金融开放风险“外溢”成为地区乃至国家的系统性风险。
三是采取“内外资一致”超优惠政策。迪拜自由区为吸引外资扫清不必要的障碍,被外界称为“世界上最容易开公司的地方”,入驻企业和机构无论内外资,均可享受多项平等优惠政策,具体包括但不限于:进出口完全免关税,但其货物和服务只能在区内流转,不能进入酋长国本土市场;免除15年公司所得税,并可再延长15年;无个人所得税;对外资企业没有股权比例限制,取消本地人担保要求;资本和利润可自由汇出,不受任何限制;货币可自由兑换,不受限制;注册手续简便,无繁琐官僚办事程序;不限制雇佣外国员工;提供现代化的高效通讯设施等。
四是实行“政企合一”自治管理模式。阿联酋政府在联邦、地方层级进行修法创法,奠定自由区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,保证其部分免于适用阿联酋联邦和地方法律。迪拜自由区管理局既是官方管理机构,也是自由区企业化运营的实际经营者,对自由区流量经济发展起到“润滑剂”作用。比如,杰贝阿里自由区运营方不仅是商业地产开发公司,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保姆式服务;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创设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(DFCA)、迪拜金融服务局(DFSA)、争端解决机构(DRA)、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(DC)等机构,并在相关部门核心岗位大量聘请国际化的资深金融人士。
二、经验启示:设立承担特定功能“特区中的特区”,开展“不复制不推广”差异化制度创新
当前,深圳深化改革开放侧重于率先形成具有全国“通用性”经验和制度,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区别于其他特殊区域的制度创新空间,同时仅前海承担自贸试验区功能,其他区域未有特殊区域覆盖。建议借鉴迪拜自由区经验,争取设立更多承担特定功能“特区中的特区”,开展不以复制推广为目的差异化制度创新,面向全球抢占战略高地和发展先机。
一是发挥综改授权集成优势,设立差异化创新“功能特区”。坚持“专精突破”目标导向,争取在国家强力指导和专项支持下,划定相对隔离区域作为功能特区,小范围实施内外有别的特殊政策和制度突破,确保制度创新不走形不变样、风险不外溢不扩散,主动承载改革开放更高层级国家使命。如在前海创设“金融特区”联动香港探索建设离岸金融市场和资本项目可兑换实施路径,在河套创设“科技特区”试行“境内关外”科研管理体制,在沙头角创设“消费特区”争取国际免税资质、国际旅客停留等政策突破,在盐田健康谷、坪山美丽谷、大鹏食品谷创设“医疗特区”扩大港澳药械通试点和开展临床真实世界数据试点等。
二是对标国际一流规则标准,探索“境内关外”政策突破。对标迪拜、香港、新加坡等全球自由贸易港,衔接国际最高等级规则标准和开放形态,允许功能特区除采取特定领域差异化制度创新之外,实施涵盖注册商事主体、雇佣外国员工、要素跨境流动、信息跨境交流、税收优惠减免等在内的“一揽子”综合配套政策,授权自主设立外商投资负面清单,对外资采取“短负面清单+非违规不干预”管理模式,取消经营范围、政府购买、审批许可等环节“小门”限制,探索与港澳试行共同关税区对外实施统一关税,确保在设立“防火墙”与境内其他地区严格隔离的前提下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。
三是强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,实行“业界共治”运营模式。借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、杰贝阿里自由区等治理模式,在功能特区设立管理局,自主制订战略规划、方针政策和市场管理办法,广泛吸收港澳及国际企业高管、专业人士、社会贤达等利益相关者深度参与治理,按需设立商事仲裁、知识产权等接轨国际专业性机构,构建有利于吸引国际高端要素集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生态体系。与此同时,强化功能特区管理局投资、建设、运营、服务等功能叠加,全面响应区内企业和人才全方位需求,集成办公、签证、医疗、教育、投融资等管家式服务体系,建设与功能特区定位相适应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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