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营商环境最优、开放程度最高、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。2022年,大湾区GDP约为130440亿元人民币,人均GDP 约为15.09万元,以不到全国1%的国土面积、5%的人口总数,创造出全国11%的经济总量。2023年12月25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《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》(以下简称《行动计划》),助推大湾区营商环境再升级。
综观国内外各个营商环境榜单可以发现,营商环境越好,经济就越繁荣。这也说明,营商环境建设是国家、区域、城市走向繁荣的重要支撑,是发展的核心竞争力。因此,《行动计划》开宗明义,营商环境建设要“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支撑”。
从微观上理解,营商环境主要是促进发展要素便利流动和优化组合创新,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,真刀实枪降低企业体制性成本的改革创新。
从改革侧看,聚焦降低制度性成本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。《行动计划》在指导思想中明确“实施更多创造型、引领型改革”,在基本原则上强调“政府职能转变”。营商环境建设是“刀刃向内”的体制机制改革,在于“松绑”,属于上层建筑的软环境建设。
从全球侧看,聚焦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制度型开放。《行动计划》以世界为坐标,明确“营商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”“在全球范围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的能力明显增强,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居全球前列”的发展目标,并将开放作为原则,要求“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,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,在制度型开放上迈出更大步伐”。
从需求侧看,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切实需求。《行动计划》在指导思想中要求“聚焦经营主体关切”。“营商”的关键是服务好商事主体,从企业的“出生、成长到死亡”全生命周期看,要以企业的获得感、满意度为依归,惠及相关居民。
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建设瞄向国际一流, 需要处理好六大关系:
一是有为政府、有效市场和有机社会的关系。营商环境是政府+市场+社会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善治,不是政府的“单兵作战”,是多元共治的制度变迁。理顺政府与市场、社会之间的关系,有为的政府、有效的市场、有机的社会不可或缺。因此《行动计划》专门对社会组织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、信用建设等进行部署。
二是试验创新与复制推广的关系。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举措不是长期特别配置的专享政策,而是旨在通过改革试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。因此,《行动计划》在工作原则中要求“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”,并在全文中多处强调推广、复制、示范、先行先试、试验等理念。
三是微改革的小点切入、小步快走与引领性、系统集成性创新的关系。营商环境改革是破旧除新的刀刃向内改革,需要创造型、引领型、系统集成式改革。因此,《行动计划》在指导思想中要求“实施更多创造型、引领型改革”,在工作原则上强调“注重做好改革系统集成”“增强发展的整体性协同性,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整体提升”。改革需要具体的场景,在细微处见功夫。说破千言万语,不如干成实事一桩。强化获得感,从需求侧的细微处寻找改革的切入点,坚持人民至上,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最急最忧最盼的问题,率先创新以切口小、见效快的“微改革”,小步快走,进而形成引领性、系统性营商环境建设的举措。
四是地方勇于改革创新和中央制度保障的关系。 《行动计划》工作原则要求“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有机结合,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”。上位顶层设计自高处进行总体构想和战略设计,把握的是方向、关键、重点以及难点问题,不是面面俱到、细致入微。春江水暖鸭先知,地方基层贴近市场、更加了解经营主体对营商环境的具体需求,所以应授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权。当下改革涉及很多中央事权,尤其是大湾区的跨境性,更需要中央赋能。大国治理也需要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。
五是政策试验和法治支撑的关系。《行动计划》在第二十四节加强组织实施中要求“及时推动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立改废释,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”。夯实改革的合法性,提升营商环境改革的预期性、确定性。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,是投资者对不确定的未来作出预判的基准。规则越清晰、越可信,财产安全、交易安全越有保障, 投资者也越敢于挑战、乐于投资,市场就越繁荣 。
六是港澳与大湾区内地九市之间的关系。大湾区有“‘一国两制’、三个关税区、三套法律体系、三种货币”的特殊性。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,必然要求港澳+内地九市+中央的多元推进,顺应国际经贸规则发展趋势,突破边境开放措施的路径依赖,在自贸区发展形势中求同存异,谋划实施互惠共赢的方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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